问题 | 受案 |
释义 |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材料的接收。(1)公安机关的受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2)人民检察院的受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法律规定的由其管辖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举报中心对于所接受的举报线索,应当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内容和办理情况。对于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应当制作举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对于自首,应当制作自首笔录,由自首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7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集体研究举报线索的分流。属于本院管辖的,由举报中心按照职能分工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举报中心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举报线索,应当移送举报材料原件。移送重要举报线索,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要案线索是指应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线索。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备案应当在受理7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接到备案的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当在10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对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进行立案前的审查,并根据情况,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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