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任意强制管辖权 |
释义 | 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二)款规定的管辖权。《规约》当事国根据《规约》第36条(2)款,可以随时作出单独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发生的特定性质的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是当然的和具有强制性的,而不须另订特别协议。这些特定性质的法律争端包括:(1)有关条约的解释;(2)国际法的任何问题;(3)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4)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国际法院根据有关国家的上述单独声明,对上述特定性质的争端具有管辖权。这种管辖虽有强制性,但又取决于各主权国家的任意性的声明,因而称为任意强制管辖;《规约》第36条(2)款被称为任意条款。目前,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国家有53个,不到《规约》当事国的三分之一。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中目前只有英国仍然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美国于1985年10月7日在法院审理“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的过程中,撤销了其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承认。法国于1974年10月2日在拒绝参加“核试验案”出庭后终止了其承认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不久,于1972年9月5日宣布“不承认过去中国政府1946年10月26日关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在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国家中,多数国家附有种种条件或保留。条件一般是限制起诉的时间、声明的有效期限、声明法律效力的解除,等等。保留则是限制有关国家接受强制管辖权声明的范围和实质性义务。例如,美国1946年8月26日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时,就附有所谓的“康纳利保留”,声称对“美国自己认为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事项”,不适用《规约》的第36条(2)款。此后,法国、利比亚、墨西哥、马拉维、菲律宾、苏丹等国也仿效美国的做法。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