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控诉职能 |
释义 | 刑事诉讼职能之一。它是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进行侦查、预审、控告、起诉。在诉讼活动中,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并且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职能。在公诉案件中,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行使。刑事诉讼可以分为控诉、辩护、审判3种基本的诉讼职能。由于诉讼主体参加刑事诉讼的具体任务、目的的不同,决定了他们在诉讼中分别执行不同的诉讼职能。控诉职能同辩护和审判职能,在刑事诉讼中是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既不能互相混淆,互相包办,互相代替,又不能互相对抗,脱离事实和法律而互相拆台或攻击。控诉职能是刑事诉讼的首要职能,没有控诉职能,不但不会有辩护职能,而且也不会有审判职能。控诉职能派生出辩护职能,二者是互相对立和统一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检举控告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反驳控诉的内容,论证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双方既互相联系,又互相斗争,但是,最后都要统一到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上来。审判职能是针对控告被告人犯罪而进行的。人民法院只有在充分发挥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基础上,根据双方提出的材料和理由,通过行使审判职能,才能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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