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在主义法学 |
释义 | 又译“现实主义法学”,属社会学法学的一个派别,只起于本世纪30年代,以批判概念法学的抽象性,自许实在性而得名。它有两大分支,一是以K·列维林和J·弗朗克为首的美国实在主义法学,一是以瑞典的A·哈盖尔斯特列姆创始的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实在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在于有浓厚的非理性主义的心理学色彩。它宣扬道德虚无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在法律虚无主义中,又有法律规则虚无主义与法律事实虚无主义的不同表现。自罗斯福“新政”以来,美国实在主义法学是公认的“官方法学”。至于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从40年代迄今,一直在北欧的法学领域中占据着统治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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