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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署
释义

判署

官员签署公文,加盖印鉴诸事项。在唐也称署判,是指本来无权判署之人而代他人判署文书。依《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公文有本案,事直而代官司署者,杖八十;代判者,徒一年。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疏议》曰:“公文,谓在官文书。有本案,事直,唯须依行。或奏状及符、移、关、解、刺、牒等,其有非应判署之人,代官司署案,及署应行文书者,杖八十。若代判者,徒一年。其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代署者杖九十,代判者徒一年半。”规定很明确,如所判署的文书内容合理,即依此条定罪。如文书内容有所增减而出入人罪的,则从重处理。明朝仍然继承唐代传统,在《大明律·吏律·公式》中规定:“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如果是判署的刑杀文书,《大明律·礼律·祭享》中规定:“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钱一月。”可见,唐至明清,对判署是作为惩罚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规定在刑律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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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4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