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直辖市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辖的市。下辖区和县。一般是人口众多,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工业、贸易等方面拥有特殊地位和影响的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国除北京、天津两市为中央直属市外,各大行政区直属市有11个:南京、上海(华东区),武汉、广州(中南区),重庆(西南区),西安(西北区),沈阳、旅大(今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东北区)。1952年底,江苏省恢复原建制,南京市改归省辖。1953年初,中央直属市与大行政区直属市一律改称为中央直辖市。同年9月,哈尔滨、长春改为中央直辖市。至1954年,全国共有14个中央直辖市。1954年6月撤销大区建制,除北京、上海、天津三市仍直属中央外,其余11个直辖市改归省辖,其中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五市并入辽宁省;哈尔滨市并入黑龙江省;长春市并入吉林省;武汉市并入湖北省、广州市并入广东省;西安市并入陕西省;重庆市并入四川省。1958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撤销天津市直辖市建制,改为河北省省辖市,1967年经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为直辖市。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直辖市可以分为区。1958年国务院决定将江苏省的10个县、河北的9个县,先后分别划归上海、北京两市领导。195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1978年以后的宪法明确规定,直辖市分为区、县。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直辖市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与省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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