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代表的任期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与所属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是一致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其任期从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但有两个例外:(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0条规定,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此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同延长。(2) 补选的代表任期,不论其何时当选,一律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不单独计算补选代表的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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