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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转让保证人是否有责任
释义
    一、债权转让保证人是否有责任
    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担保人还有责任,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债权转让无效
    以下情况下债权转让无效: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
    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法律网提醒您,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关键。未通知的,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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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