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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人民公社三级组织中的中间一级组织机构。在公社领导下,负责本大队的生产建设、供销、信贷、集体福利等方面的工作。必要时,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各生产队之间的协作,进行较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经营归大队集体所有的企业和事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后,被村民委员会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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