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
释义 | bilateral air transportation agreement国际条约的一种形式。两国之间就组织和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两国通航的重要法律依据。这种双边协定所确定的规则,一经国际社会所承认,便成了国际航空运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一般由序言、协定正文和附件组成;必要时,双方通过换文、谅解备忘录、声明等形式予以补充,构成双边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内容主要包括:(1)确定航线,即确定航班的走向,通常由始发地点、经停地点、目的地点和以远点相连接的航迹构成航线,一般在协定的附件航线表中列出。(2)交换航空营运权利。国家之间交换航空营运权利,采取严格的对等原则。(3)指定空运企业。两国之间通航,由各自指定的空运企业实施航空运输业务。缔约一方有权指定、撤销或更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的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缔约另一方则有权审查对方指定的空运企业的资格,按照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发给、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4)航空运力条款,即双边协定中关于航空动力管理的规定。(5)航空运价条款,即双边协定中关于航空运价管理的规定。(6)行政性条款,指为了便利指定的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缔约双方关于海关、税务、商务、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规定。(7)争端解决条款。国际上通常规定,缔约双方在解释或实施协定发生争端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交付仲裁解决。在特殊情况下,有关国家虽没有签订航空运输协定,但可以达成临时协议或作出临时安排,先行实现两国通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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