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海损 |
释义 | general average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船上人员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从而引起由船、货等受益方按各自的价值按比例分摊、补偿的特殊损失和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有悠久的历史。这一海上惯例,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分摊和理算的制度。从1860年《格拉斯哥决议》到1877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正式诞生,其间经过十多年的酝酿,后来又经过1890年、1924年、1950年和1974年4次修改,现在这4个文本同时并存。它们是民意团体的自愿协议,由国家航运界和保险界自愿选用。但现今世界上绝大多数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中的共同海损条款多半是按照1974年文本理算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包括规则解释1条,字母规则7条,数字规则22条,共30条。字母规则是分摊原则,数字规则是具体项目规定。中国贸促会于1975年公布了《北京理算规则》8条。但《汉堡规则》废除了承运人对驾驶和船舶管理过失免责的规定,而且规定承运人负推定过失责任,《汉堡规则》生效后,需要理算的案件将会大大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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