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将吏捕罪人 |
释义 | 唐朝散职官吏在执行逮捕时的各项犯罪。唐朝因紧急需要,有时也派遣不承担司法工作的散职官吏去执行逮捕。但同时明确规定他们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因其不是现任司法官吏,所以,在犯罪处罚上较现任者为轻。按《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即非将吏,临时差遣者,各减将吏一等。三十日内能自捕得罪人,获半以上;虽不得半,但所获者最重:皆除其罪。虽一人捕得,余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从免法;不尽者,止以不尽人为坐。”散官受命执行逮捕,所犯罪原则上减现任者一等。但能全部或部分捕回逃犯,则可以享受免于或减少刑事处罚的待遇。唐律上述规定有利于调动散官参与逮捕工作的积极性,故为宋、元、明、清各代所承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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