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复 |
释义 | reprisals一国由于另一国所做的损害本国利益的不法行为而采取的,旨在迫使另一国遵守法律的,违反国际法一般规则的强制措施。报复可以分为平时报复与战时报复两种。平时报复是一国针对另一国在和平时期的不法行为而采取的报复措施,其特点是在有限范围内短时间诉诸武力,它的存在不改变和平状态,不给第三国带来任何影响。战时报复是在战争期间,交战国一方针对另一方的不符合战争法规的行为而采取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尊重战争法规。报复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本身是非法措施,按照国际法,报复行为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行使时,才能被视为合法行为:(1)是对一种事先的违背法律的行为作出的反应;(2)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的,即采取报复行为的国家不可能通过其他方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3)在发出警告没有效果之后;(4)是与所报复的不法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对等行为。但是,由于行使报复时的情势是否符合上述各项条件,通常由采取报复行为的国家自行决定,因而很容易出现报复行为的滥用。平时和战时报复所采取的报复行为大体可分为武装报复与非武装报复两类。武装报复包括:(1)平时封锁:(2)海军轰击;(3)领土占领;(4)扣押船只。非武装报复包括:(1)没收和扣押财产;(2)扣留国民;(3)冻结资金;(4)禁运;(5)产品货物抵制;(6)停止实施同对方国家的条约。一国实行报复行为的对象不是无限的,根据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规定,禁止对《公约》所保护的各类人员行使报复,其中包括:(1)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医务工作人员、用作治疗、救护的建筑物和设备(《第一公约》第46条);(2)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遇船难者、医务工作人员、救护船只或设备(《第二公约》第47条); (3)战俘(《第三公约》第13条);(4)一般平民居民及其财产(《第四公约》第33条)。1954年海牙《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第4条第4款规定对《公约》保护的文化财产不得实行报复。《1977年日内瓦第一议定书》还禁止对一般平民居民的生存不可缺少的物品以及包含着危险力量的工厂和设施进行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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