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惠国条款贸易和航行方面的效力的决议 |
释义 | 1936Resolutionon Effect of the Most—favored—nation Clause in the Matter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国际法研究院1936年4月23日通过的决议。《决议》的主要规定是:(1)最惠国条款如无相反的明文规定,具有无条件的性质,因而该条款给予缔约国公民、商品及船舶在贸易和航行方面全部的无偿待遇,应由所有第三国享有。此项条款不因国内法或与第三国签订的条约中有相反的规定而受影响。(2)最惠国条款的终止是在缔约国与第三国签订的条约中决定就有关同样关系的人或事的有关待遇终止时而终止。(3)根据最惠国条款,来自或运往缔约国的商品应不以补偿为条件而享有来自或运往第三国的商品的同等待遇。平等待遇适用于关税、附加税、征税方式以及报关的手续等。缔约国商品的来源不决定于该商品的产地。(4)最惠国条款不适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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