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条款贸易和航行方面的效力的决议1936Resolutionon Effect of the Most—favored—nation Clause in the Matter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国际法研究院1936年4月23日通过的决议。《决议》的主要规定是:(1)最惠国条款如无相反的明文规定,具有无条件的性质,因而该条款给予缔约国公民、商品及船舶在贸易和航行方面全部的无偿待遇,应由所有第三国享有。此项条款不因国内法或与第三国签订的条约中有相反的规定而受影响。(2)最惠国条款的终止是在缔约国与第三国签订的条约中决定就有关同样关系的人或事的有关待遇终止时而终止。(3)根据最惠国条款,来自或运往缔约国的商品应不以补偿为条件而享有来自或运往第三国的商品的同等待遇。平等待遇适用于关税、附加税、征税方式以及报关的手续等。缔约国商品的来源不决定于该商品的产地。(4)最惠国条款不适用于: ❶缔约国为发展边境贸易给予另一第三邻国的待遇; ❷关税同盟中所规定的待遇; ❸在为逐步降低关税和发展国际贸易而签订的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待遇; ❹双边协定中规定的待遇; ❺政治共同体成员国之间达成的经济协定中规定的待遇。(5)应善意适用最惠国条款,以排除可能引起歧视缔约国的各种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