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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1章75条。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五章证据。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等七种。第六章起诉和受理。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审理和判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判,判决变更原判决,判决履行等。第八章执行。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第十一章附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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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