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例 |
释义 | 唐代法律著作,共有两部:(1)赵仁本撰,二卷(一作三卷)。赵仁本,唐陕州河北(今河南三门峡市)人,唐太宗贞观中擢殿中侍御史,高宗乾封初官详刑少卿。所撰《法例》风行一时,人多引以断狱,时议谓为折衷。后高宗览之,以为有碍执行律令格式,借口“烦文不便”,废而不用。其书宋时已佚,今唯见于《旧唐书·刑法志》及《新唐书·艺文志》所载。(2)崔知悌撰,二卷。崔悌,唐许州鄢陵(今河南鄢陵县)人,唐太宗贞观中拜中书侍郎,高宗仪凤中官户部尚书。所撰《法例》亦行于世,为明法学生读本。其书宋时已亡,今唯见于《旧唐书·经籍志》及《新唐书·艺文志》所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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