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关于制定行使罢工权利和封闭工厂权利的规定的第392号法令1974年8月27日通过。共31条。规定罢工是以保障和改善作为一个整体的工人的职业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集体的和一致的拒绝工作的行为。军事和准军事部队的成员、法院系统人员、警察和监狱看守人员不得行使罢工权。非法的罢工应禁止,如为破坏生产而举行的停工、罢工期间占领工作场所等行为。罢工时根据情况任命或选举3至5名罢工代表,并保证罢工代表的权利。法令还对罢工代表和雇主之间的谈判程序、侵犯罢工权的法律责任、未参加罢工工人的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