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以亲子关系来决定个人国籍的法律原则。按照这个主义,本国人所生的子女,不论出生在本国、外国或其他地方,都具有本国的国籍。外国人在该国所生的子女,不能因出生在该国而取得该国的国籍。在血统主义之中,有两种情况即所谓父系血统主义和双系血统主义。过去基于所谓家庭一致原则和丈夫为一家之长的思想,对子女的国籍起决定作用的是父亲的国籍。只有在子女系非婚生时随母亲的国籍。目前多数国家基于婚姻各方平等的原则,父母在确定子女国籍时皆有决定作用。但双系统主义在确定父母国籍不同的子女的国籍时,则发生国籍积极冲突的现象。各国对出生在本国境内依亲子关系赋予原始国籍时通常不附加条件,对出生在外国的本国人的子女在依亲子关系赋予原始国籍时有些国家则有一定限制,如要求出生时未取得外国国籍、须在一定期间在本国的机关登记或其父母为本国政府服务,等等。按照中国1980年《国籍法》,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对于双亲中仅一方为本国人时,有些国家在赋予原始国籍时附加一定的条件,如居住国内、声明归属、作出生登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