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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用语。用于向帝王或上级官署报告事项。秦汉两代始用奏事一词,唐代正式定为用司法报告制度的形式之一。据《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上书若奏事而误,杖六十;口误,减二等。”进而划定了上书、奏闻的界限:上书,是指“书奏特达”;奏事,指“面陈”,主要是口奏,有时也当面书奏;奏闻,则是官方的“赏行文书”。参见〔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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