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尼泊尔王国宪法 |
释义 | 1951年2月18日,特里布可国王颁布临时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59年2月,马享德拉国王颁布尼泊尔宪法,建立两院制议会,并举行第一次大选;1962年12月10日颁布现行宪法,迄今进行过3次修改。1980年12月16日,第三次修改后的尼泊尔宪法颁布,主要内容:尼泊尔为印度教君主制国家;实行无党派评议会制度,禁止成立任何政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国王,国王拥有立法、司法、行政、修改宪法、宣布紧急状态等最高权力;国王在王宫设有分管军事、政治、外交、新闻和行政等事务的秘书处,通过它们指导政府工作;全国评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140名议员组成,其中28名由国王指定,其余通过成年人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地方上设县、村(市)两级评议会,村(市)评议会为基层政权机构;国务会议为咨询机构,成员包括王后、太子、首相、首席法官、议长、大臣和陆军参谋长等;国务会议由国王召集并主持,在国王退位或逝世后,有权宣布王位继承或摄政大臣会议即内阁;首相由全国评议会选举后向国王推荐,获60%以上票者将得到国王任命;若无人获得60%以上法定票数,由全国评议会向国王推荐3人,国王从中任命1人为首相;国王根据首相的推荐,从全国评议会中任命副首相、大臣、国务大臣和助理大臣;首相和其他大臣的工作集体地或个别地向全国评议会负责;最高法院为最高司法机构,由首席法官和6名法官组成,由国王任命,任期4年;最高法院下设地区法院和县法院;村评议会亦有权调解和处理本村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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