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工资发给职工的除原工资标准外的工资福利性变相收入。它主要包括米贴、煤贴、电贴、房贴以及制服、毛巾、肥皂、洗理费、压岁钱等实物或现金。1952年国营企业工资改革时,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曾取消过变相工资。1956年对新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资改革时,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对变相工资采取分别先后、区别对待的方针。原则规定:凡属于福利性质的洗理费、毛巾、肥皂等予以保留;办法不合理的加以改进;凡属于陈规陋习带有污辱工人性质的“节赏”、“馈赠”、“压岁钱”和分“下脚”等,在说服教育后逐步取消;制服费改发工作服;其他各种补贴、年终双薪等,分别情况,有的暂时保留,有的并入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