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李积桓 |
释义 | 1929年10月出生,广西容县人。1950年考入广西大学法律系,1953年经院系调整转入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先后任教于中南政法学院、湖北大学和湖北财经学院的法律系。1984年中南政法学院复校后,在该校任教至今。历任副教授、教授、硕士生导师,法理教研室主任,湖北省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副理事长、顾问,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干事,湖北省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民主同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成果:1.著作。《法学基础理论》(主编)、《新编法理学》(主编.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法学概论》(合作)、《企业法律知识手册》(合作)、《新编外国法制史》(合作)。2.论文。《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关于法的本质的几点理解》、《权利本位说质疑》等。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法是随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与阶级和国家有着必然联系的历史现象。(2)法的本质具有多层次性。(一)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共同意志的体现。(二)法的内容是以统治阶级根本利益为主导的社会各种利益的矛盾统一的体现。意志是由利益决定的。法反映由当时历史条件和阶级力量对比所制约的,以服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为前提并适当兼顾各种利益的矛盾统一体。(三)法所反映的意志和利益,归根到底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以上三个层次互相联系,不可分割。(3)在法的作用上,认为既要看到法在维护阶级统治中的作用,也要看到它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4)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强调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加强法律监督等五个方面有机地统一起来。(5)在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上,认为应贯彻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鉴于我国长期受封建主义历史传统的影响,人们重义务而轻权利的旧的法律意识还很严重,在一定时期和场合强调法律权利方面是必要的,但也不应忽视遵守义务,认为以权利本位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原则加以贯彻,有失偏颇。剥削阶级法律曾把绝大部分权利赋予剥削阶级而把绝大部分义务转嫁给劳动人民。社会主义法应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做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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