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人民政府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农村部分地区的基层政权机关。解放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在农会、贫农会的基础上直接选举村人民代表会议,并由村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村长1人、副村长及委员各若干人组成村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村人民政府的职权。村长、副村长及委员经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任命。村长、副村长及委员的任期1年,连选得连任。村长主持村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领导全乡工作,副村长协助村长工作。村人民政府委员会为乡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在不设区人民政府的地区,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区公所的监督指导。主要任务是: (1)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2)实施村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3)领导和检查村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4)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本村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兴革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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