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领土制度 |
释义 | special territorial regime为了外国领土或任何领土的利益或为了几个国家或所有国家的利益,以条约为根据建立的领土的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制度。在特殊领土制度下的领土仍为领土所属国的领土,但其领土主权受一定的限制。有各种特殊领土制度,例如地役、租借、共管、领土非军事化等。在这种制度下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是附属于有关领土的,而这种制度本身是以条约为依据的。这种条约一般不受国家继承的影响。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12条作了下列规定:“1.国家继承本身不影响:(a)条约为了外国任何领土的利益而订立的有关任何领土的使用或限制使用,并被视为附属于有关领土的各种义务;(b)条约为了任何领土的利益而订立的有关外国任何领土的使用或限制使用,并被视为附属于有关领土的各种权利。2.国家继承本身不影响:(a)条约为了几个国家或所有国家的利益而订立的有关任何领土的使用或限制使用,并被视为附属于该领土的各种义务;(b)条约为了几个国家或所有国家的利益而订立的有关任何领土的使用或限制使用,并被视为附属于该领土的各种权利。3.本条各项规定不适用于被继承国在国家继承所涉领土上容许设立外国军事基地的条约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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