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案不再理 |
释义 | 在美国,具有对事、对人管辖权的主管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在以后涉及同一诉讼事由的诉讼中,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终局的效力。缺席判决的案件,假如后来发现判决法院的管辖权有问题,可向任何法院对主判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判决法院如果没有管辖权,则其判决应属无效。但是,假如管辖权问题正在判决法院进行诉讼,则该法院关于管辖权问题的裁决如同对该案中的其他问题一样,都是终局性的。假如判决使原告获得胜诉,诉讼事由也随之消失,根据判决而产生的权利就合并在判决之中。由于判决有消灭诉讼事由的效果,因此,在以后的任何诉讼中,该判决总是终局性的,不仅对在该案中实际争执过的问题如此,而且对当时可能在该案中提出但实际并未提出过的所有问题都是如此。假如判决是有利于被告而使原告一无所得,显然没有诉讼事由合并在判决之中。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其结果不是原告的诉讼事由不成立,就是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事由提出了有效的答辩。判决的终局性,并非由于诉讼事由合并在判决之中,而是由于判决的阻止作用,有效地排斥原告再在这个诉讼事由上作文章。有时,同样的一些事实若得到证明,则可以受到几种救济。假如对方违约,原告可以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起诉要求切实履行合同,任其选择决定。现代民事诉讼法规,普通法与衡平法合二为一,鼓励合并诉讼,以减少重复起诉。为使判决具有终局性的效力,判决必须就权利义务的实质问题作出决定。假如判决有利于原告,并给予肯定的救济,实质性问题就得以解决。假如判决有利于被告,这个判决也可能已经或并未就权利义务的实质性问题作出决定。按照普通法,基于不涉及案件的实质性问题的理由而作出的驳回原诉判决,对以后的诉讼是不起阻止作用的。但联邦法规对普通法的规定作出限制,认为除法院所作的驳回原诉的命令中另作规定外,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法规规定所作的驳回,以及联邦法规中没有规定的驳回原诉判决(由于没有管辖权,或者由于审判地点不当,或者联邦法规规定没有参加作为一方当事人而被驳回者不在此限)。都看作是涉及权利义务的实质性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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