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之诉 |
释义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海洋环境保护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理或处罚不服,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内容包括: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督;军队环保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5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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