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英属维尔京群岛宪法 |
释义 | 1977年6月生效,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现行宪法。主要内容包括: (1)与英国本土的关系,规定英属维尔京群岛是英国的属地,英国女王向该岛派遣总督,实行直接管理。(2)关于行政权,规定总督是最高行政长官,由英国女王任命并代表女王,负责防务、治安、外交和司法等事务。总督任期4年。政府即行政会议,由总督、总检察长(当然成员)、首席部长和其他3名部长组成。行政会议的主席由总督兼任。总督有权从立法会议(议会)的普选议员中任命首席部长,并根据首席部长的提名任命其他部长。(3) 关于立法权,规定由立法会议行使。立法会议由议长、1名当然议员(总检察长)和9名普选议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4) 规定由东加勒比最高法院(设在圣卢西亚)行使司法权。它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进一步上诉可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高等法院有1名陪审法官常驻英属维尔京群岛。当地设有治安法院、少年法院和即时裁判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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