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末民事诉讼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
释义 | 清末民事诉讼律中关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应遵行的诉讼程序。分为地方审判厅诉讼程序及初级审判厅诉讼程序,前者乃审判厅所管诉讼事件的诉讼程序,以较重要事件为主;后者乃初级审判厅所管诉讼事件的诉讼程序,以轻微事件或应迅速断结事件为主。地方审判厅第一审程序包括:提起诉讼、准备书状、言词辩论、出示及调查证据、裁判、假执行之宣示。提起诉讼须以书面诉讼状为之,并须送达相对人(被告人)。判决确定前,原告人可以撤回诉讼请求的全部或其中之一部。被告人在言词辩论结束之前亦可以向本诉所属的审判衙门提起反诉。对原被告人所主张之事实及出示之证据,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原则判断之。初级审判厅的诉讼程序基本与地方审判厅相同,但提起诉讼既可以书状亦可以言辞为之。其他程序亦可从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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