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
释义 | 1937年修正Convention Fixing the Minimum Age for theAdmission Of Children to Industrial Employment (Revised 1937)1937年日内瓦第二十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又称1937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正),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第59号公约。1939年12月1日中国国民政府立法院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30日决定予以承认。该公约是对1919年华盛顿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的局部修正。该公约共有16条,主要内容包括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的一般要求和特殊国家的特别要求。公约规定,凡儿童在十五岁以下者,不得受雇或工作在任何公营或私营工业企业或其任何分部,但除因工作性质或工作环境对于受雇人的生命、健康或道德有危险性者外,国家法律或条例得准许前述的儿童受雇佣于所雇者仅为雇主家属的企业。凡儿童在技术学校所做的工作,如该种工作系经政府机关核准并受其监督者,应不适用本公约的规定。公约还规定,为便利本公约各项规定的实施起见,各工业企业的所有雇主,应配备一名册,将其所使用的所有十八岁以下的人员及其出生日期予以登记。因工作性质或工作环境对受雇者的生命、健康或道德有危险者,国家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或青年人的使用应规定年龄高于十五岁或授权适当机关对于未成年人或青年人的使用,规定年龄高于十五岁。每年送给国际劳工局的报告中对采取的措施应有完备的报告。公约还对日本、印度、中国给予了特别规定。公约第8条专门适用于中国,规定了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较低的年龄。最后,公约规定了批准书的登记、公约的生效、通知、实施、修正、解约、文本效力等事项。该公约的原本,即1919年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是确定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一个国际标准。修正后公约大体与以前公约相似,只略有增加,如对某些危及受雇人的生命、健康或道德的职业应规定较高的年龄;雇主应置备名册,将其雇佣的所有十八岁以下的人员予以登记。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儿童劳动保护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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