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局判决 |
释义 | 美国普通法规定,对一个案件的所有当事人的所有争论点所作的最终判决。只有对终审判决才能提起上诉。鉴于普通法规定有可能导致判决的不公正,联邦民事诉讼法规曾经规定:当有好多个诉讼要求时,法院可以对诉讼要求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先作出最后判决。联邦法规条文的原稿是:法院判决对可以解决的某些诉讼要求发生终止效力,但对其他没有解决的诉讼要求,诉讼仍可继续进行。但很多诉讼当事人往往由于他们的律师没有理解上诉法院的一纸命令就是终审判决,而被排斥在法庭之外。为了解救这个缺陷,法规修正为:“法院可以对一个或一个以上但不是全部的诉讼要求作出判决,但是要凭明确证明,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对有关诉讼要求迟延判决;还要凭法院的明确指示,有关部分诉讼要求应先作判决。”联邦法规修正后,除非初审法官根据法规要求作出明确的宣布,任何裁判不能成为上诉意义的终审判决。法规这样规定仍然不尽妥善,因为联邦法规仅对诉讼要求作出临时的终审判决。后来该法规再次修正,把当事人也包括在内。现在的规定是:法院可以对“一个或一个以上,但不是全部的诉讼要求或全体当事人作出终局判决。”最高法院还创立了对终局判决规定的一个例外:即一部分命令具有终审判决的效力,这类命令确定了与本诉讼案件所要求的权利可分开而又相并行的请求权,由于事关重要,不能不予先行审查。而且这种权利与本案诉讼本身无关,不容等待案件全部结束后再行考虑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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