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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1人组成。主要职权:组织政务院为国家政务的最高的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废除和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制定并颁布国家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任免各项政府人员;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并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执行职务。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主席根据需要,或有1/3以上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的请求,或政务院的请求,得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须有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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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6: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