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审查的教示制度由行政不服审查法规定,行政厅对处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就不服申诉的存在、其基本内容以及其它指定的事项进行告知、示范和指导的制度。为了使国民广泛了解、运用不服申诉这一救济制度,将告知救济程度等规定为作出行政处分所必须附带的程序。这种教示,即告知、示范、指导等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如有违背,要承担一定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不服审查法规定了两种教示: ❶必要的教示。行政厅作出行政处分时,对于某些特别情况或法定事项,必须向处分相对人进行教示。该法第57条第1款具体规定了必要的教示所适用的条件:行政厅在作出可以提起不服申诉的书面处分时,必须向被处分的对方当事人指明,对该处分可以提起不服申诉,并说明受理不服申诉的行政厅以及提起不服申诉的有效期限。 ❷基于请求的教示。指基于其它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的请求所进行的教示。同法第57条第2、 3款明确规定,当利害关系人就有关处分是否属于可提起不服申诉的处分,如果是受理申诉的机关以及不服申诉的期限等请求教示时,行政厅必须予以教示。如果请求教示以书面提出的,则必须作出书面教示。对于没有进行教示或者没有正确的教示时,行政不服审查法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❶行政厅未作出上述法定教示时,对该处分不服的人可以向该行政厅提出不服申诉书,该行政厅有责任对不服申诉作出正式的处理,即分别视情况将不服申诉书转交给不服审查机关,从而引起正式的不服申诉程序。 ❷错误教示,指处分厅在履行教示义务时,将错误的受理机关、法定期限告知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有3种情况。其一,对可以提出审查请求的处分,处分厅错误地将不是审查厅的行政厅告知为审查厅,或者将该处分告知为应提起异议申诉;或者对可提起异议申诉的处分。告知为可以提起审查请求,当不服申诉提出时,接收这类审查请求书,异议申诉书或制作异议申诉笔录的行政厅,有责任通过处分厅或者直接将该不服申诉书转交给审查厅,并通知不服申诉人,从而开始不服审查程序。其二,处分厅错误地将长于法定期限的期间告知不服申诉人的,如果审查请求是在这一告知期限内提起的,可以看作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的。其三,行政处分厅对于可以提起异议申诉的处分,未告知相对人等有异议申诉权利的,可以不适用异议申诉前置原则,但不妨碍直接提起审查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