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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军事化地带
释义

非军事化地带demilitarized area

又称“非军事区”,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时期,根据冲突各方之间的协议解除武装的地带。根据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第60条第3款的规定,非军事化地带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战斗员以及机动武器和机动军事装备必须已经撤出;(二)固定军事装置或设施不应用于敌对目的;(三)当局或居民均不应从事任何敌对行为;而且(四)任何与军事努力有关的活动均应已经停止”。但是,在该地带内有依据各《公约》和《第一议定书》受特殊保护的人和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目的留下的警察部队的存在,不应被视为对上述条件的违反(《第一议定书》第60条第4款)。非军事化地带协定应当直接由冲突各方或通过保护国或任何公正的人道主义组织订立,以相互一致的声明构成,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协定得在平时以及在敌对行动开始后订立,并应尽可能明确地规定和说明非军事化地带的界限,必要时,规定监督的方法(《第一议定书》第60条第2款)。在武装冲突发生后,控制非军事化地带的一方,应尽可能用与他方商定的记号将该地带标明。标明记号应置于非军事化地带四周、界限以及公路等明显可见的地方(《第一议定书》第60条第5款)。在冲突各方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战斗逼近非军事地带,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了有关军事行动的目的使用该地带或单方面取消该地带的地位(《第一议定书》第60条第6款)。冲突各方不得将其军事行动扩展至依据协定授以非军事化地带地位的地区(《第一议定书》第60条第1款)。《第一议定书》第60条第7款规定:“如果冲突一方对第3款或第6款的规定作出实质的破坏,他方应解除其依据授予该地带非军事地带地位的协定所承担的义务。遇有这种事情,该地带丧失其地位,但应继续享受本议定书的其他规定和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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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