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各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决定 |
释义 | 1954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共5条。为便于各省人民委员会产生后有所依据,迅速组成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决定:(1)对原省人民政府设有的民政、公安、财政、粮食、商业、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卫生等厅,对外贸易、建筑工程、劳动、统计、手工业管理、气象、机要交通等局,计划、体育运动、民族事务等委员会,以及办公厅、参事室、宗教事务处等机构,给予保留。但对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和名称,必须按照各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调整。(2)将原省人民政府的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厅,人事厅改为人事局,文化事业管理局改称文化局。(3)撤销原省人民政府的政法、财经、文教委员会,设置政法、文教、工业、财粮贸、农林水办公室,作为协助省长工作的办公机构。(4)各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设立的工作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各省人民委员会的正副厅、局长及其他相当职务的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任免。(5)各省今后如因工作需要或中央主管部门决定增设其他工作部门时,都应专案报请国务院批准。中央各部门在各省的行政事业单位,亦应报请国务院备案。(6)省人民委员会的厅、局、处和委员会一律称:××省××厅(局、处、委员会)。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决定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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