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干涉内政 |
释义 | non-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有国家所负的不得对其他国家的对内事务进行强制性干预的义务。不干涉内政,作为国家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和国家主权或独立权相对应的概念。早在1758年,瑞士国际法学家法泰尔在其所著的《万国法》 一书中指出,任何国家都没有介入他国统治的权利,这是国家自由和独立的结果。法国大革命时期,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不干涉内政原则;1793年《法兰西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兰西共和国不干涉他国的政治,也不许他国干涉法国的政治。19世纪下半叶以后,在国际法上逐渐形成和确立了不干涉内政的原则。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中国和印度首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含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干涉在形式上可分为直接下涉和间接干涉,又可分为武装(军事)干涉、政治干涉以及经济干涉等。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庄严宣告,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和外交。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也重申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并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的干涉活动,无论直接干涉还是间接干涉,也无论是武装干涉还是政治、经济或其他干涉方式均系违反国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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