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司法部组织法❶广州国民政府于1926年11月15日公布并施行的同名称组织法,全文共10条。主要内容:司法部受国民政府之命令管理全国司法行政并指挥监督省司法行政。司法部设秘书处和一、二、三处。秘书处掌理法院设置废止及辖区变更、司法官员的任免奖惩,以及司法部属财物及行政事务。三个处分掌有关民事、刑事、狱政管理等事项。 ❷武汉国民政府于1927年11月5日公布并施行的同名称组织法,全文共18条。主要内容:司法部在隶于国民政府管理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并对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监察指示之责。有权呈请国民政府停止或撤销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的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的命令或处分。司法部设秘书处、总务司、民事司、刑事司、监狱司。总务司职掌法院设置废止及辖区变更,司法官员考试、任免及惩戒,以及司法行政事务和本部财物、文件管理收发等具体事宜。其余三个司分别职掌民事、刑事、监狱等有关司法行政事务,司法部置部长1人承国民政府之命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及所辖各官署。 ❸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8月9日公布并施行的同名称组织法,全文共18条。主要内容:与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组织法内容相似。但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对于各省及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事务的监察、指示之责,明确归属司法部长个人。部长有权于主管事务对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呈请国民政府停止或撤销之。第二,只置四司,而不置秘书处。但置秘书2至4人承长官之命掌管机要事务。上述三个组织法实施的时间很短。自1928年蒋介石代表的南京国民政府设立五院(即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后,即告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