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确立的司法制度基本原则之一,既是改革旧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措施,着重点在于重证据,反对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审判方式和审判作风。早在1931年12月13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等六号训令规定,“在审讯方法上,必须坚决废止肉刑,而采用搜集确实证据及各种有效方法。”抗日战争时期,以总结人民司法实践为基础,最终形成了这一原则,1940年12月中共中央明确提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这项原则为各地抗日民主政权颁布的法律所确认。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 “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重口供。”。1942年2月《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要求公安和司法机关“逮捕人犯不准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讯逼供,强迫自首,审判采证据主义,不重口供。”其他抗日根据地的法律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建国以后,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项基本原则,确定在有关法律文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