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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释义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确立的司法制度基本原则之一,既是改革旧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措施,着重点在于重证据,反对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审判方式和审判作风。早在1931年12月13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等六号训令规定,“在审讯方法上,必须坚决废止肉刑,而采用搜集确实证据及各种有效方法。”抗日战争时期,以总结人民司法实践为基础,最终形成了这一原则,1940年12月中共中央明确提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这项原则为各地抗日民主政权颁布的法律所确认。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 “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重口供。”。1942年2月《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要求公安和司法机关“逮捕人犯不准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讯逼供,强迫自首,审判采证据主义,不重口供。”其他抗日根据地的法律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建国以后,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项基本原则,确定在有关法律文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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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