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体动产国际买卖法律适用的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sur laloi applicable aux ventesa caractere international d'objetsncolitiers mobiliers corporels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于1955年6月15日在海牙签订的公约。《公约》旨在协调各国有关动产买卖的准据法的不同规定,加强国际交易的稳定性。《公约》仅适用于国际性的、以书面文件为基础的货物买卖,而不适用于证券、船舶、经登记的小型船只或航空器的买卖,也不适用于那些基于法院命令或通过执行方式进行的买卖。关于有体动产买卖的准据法,《公约》规定应依订约时当事人所指定的国家的法律(此项指定必须在明示条款中作出,或者是根据合同条款必然得出的结论,而且当事人这种指定的有效要件,由被指定的法律决定);如无此指定,则依卖方的营业所所在地国法或买方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如无明示相反的条款,对交付的货物进行检验的方式、期限、关于检验的通知以及拒收货物时所采取的措施等问题,依检验地国法。《公约》还规定了《公约》不适用的4种情况,即:有关当事人的能力、合同的方式、所有权的转移及关于买卖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效果。各缔约国可以基于公共政策排除《公约》所确定的法律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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