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中外含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
释义 | 1987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12月31日公布。共5章37条,主要内容:(1)企业依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用人计划报有关部门备案。所需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可由中方推荐或在市内公开招聘,经考核录用;市内无法解决,可到外省市招聘或借用。外方投资者可推荐个别具备条件的国内亲友,经考核录用。需试用的,试用期3到6个月。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视需要同职工分别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人事部门、市总工会备案。对中国职工须建立《劳动手册》制度。符合条例所列条件时,企业可辞退职工,职工可以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企业对符合条件辞退或辞职的职工应给予生活补助费或补偿金。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如需变动他们的工作,须征得董事会同意。(2)企业职工工资、奖励和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中国职工实得工资水平按不低于市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水平的120%确定,以后随经营情况和职工熟练程度、效率的提高而递增;企业亏损时适当降低。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制订奖惩制度,对模范遵守制度、工作成绩优异的,给予奖励;对违章职工给予处分。开除中国职工须报有关部门备案。(3)企业自批准日起,须向保险公司办理全部在职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手续,保险费为中国在职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30%。中国职工患病、负伤、工伤及职业病的医疗、生活费以及死亡丧葬费、家属抚恤费参照市国营企业标准,由合营企业负担。企业可投保健康保险和安全保险。企业须为在职中国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和待遇;按月提取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15——20%的职工住房基金;按在职中国职工人数缴纳国家对职工的各项价格补贴费用,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可免缴。企业提取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用于对职工奖励和集体福利。中国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制度,企业须按月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聘用、辞退、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由董事会决定,规定在聘用合同中,报主管部门和劳动局备案。(4)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工作卫生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规章,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生产安全与健康。企业实行国家规定的现行工时制度,也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缩短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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