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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释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问题的诉讼活动。在侦查阶段,是一种侦查行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发现新的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又可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或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机会,使侦查机关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免受刑事追诉。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程序:(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人员无权行使这项权利。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2)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用《传唤通知书》。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可以拘传,也可不经传唤直接拘传。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对于已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进行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4)讯问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未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场,以防止同案犯串供或者相互影响。(5)侦查人员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聘请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制作笔录。讯问笔录应如实记录,经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签名或盖章(参见[讯问笔录])。(7)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讯问。(8)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他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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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