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党政分工 |
释义 | 工人阶级政党成为执政党之后同它所领导的国家政权机关之间在管理国家事务方面实行分工的原则。党政分工的理论依据是列宁晚年在论证无产阶级专政体系的科学概念时所阐述的重要理论,即工人阶级政党和工人阶级的国家是性质不同的组织,党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领导力量,而国家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直接表现,它们在国家生活中和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地位、作用和活动方式也不相同。列宁指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权;……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是象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经常的、往往是对细节的干涉。”(《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版,第22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后的三十多年内,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过分集权的领导体制,在党和国家生活中曾长期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越来越认识到党政不分的弊端以及它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相适应。为此,中国共产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党的工作和政府的工作,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的工作和行政、生产工作,必须适当分工。中国共产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党政分工。党政分工是指党政职能分工。党的领导实质上是政治领导,即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重大决策的领导。党的领导职能主要表现在:制定国家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国家政权机关的活动奠定政治基础,确立工作方向和目标;坚持党的干部政策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的干部人选;党对国家管理实行政治领导的方式是使党的政策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党要求政府中的党组织、党员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党监督政府的活动。党政分工才能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作用。另一方面,实行党政分工,使政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获得宪法、法律规定的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自主性,发挥政府在国家管理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障政府充分行使其管理国家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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