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企业与定期轮换工签订的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的协议。劳动合同的一种。定期轮换工是企业从农村招收的农民工,合同到期后回农村务农,并由农村轮换一批农民接替工作的工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民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发布)规定,定期轮换工不转户粮关系,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招用定期轮换工,应该直接与定期轮换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试用期限;生产、工作岗位及应当完成的任务;生产、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招用定期轮换。企业与定期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期限最多可为8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并进行轮换。招用定期轮换工,企业应与县、乡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劳务合同的县、乡,应当协助做好定期轮换工的招收、轮换、伤亡及事故处理,以及思想政治和安全教育等项工作。企业应当按月交给签订劳务合同的县、乡不超过定期轮换工当月标准工资3名的管理费。定期轮换工应当交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5%的公益金。定期轮换工所分责任田、自留地应予保留,并应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