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及国务委员会组织法1981年7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七届国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共6章73条。主要内容: (1)国会和国务委员会根据会议制度以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工作。(2)国会用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国会的法律和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国会代表同意,才能通过。(3)国务委员会的法令和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国务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4)国会代表拥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国会的例会和会议,有权向部长会议及其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咨询,被咨询的机关和个人有义务作出回答;国会代表要求会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人时,对方应予接见;国会代表有义务向选民汇报本人活动及国会会议情况,转达选民的申诉和愿望;未经国会同意或者国会闭会期间未经国务委员会的同意,国会代表不受起诉和逮捕;国会代表如果难以尽责可向国务委员会辞职;选民有权罢免不称职的国会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