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
释义 | 最近经常听到有不法分子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项罪的处罚因情节严重程度不同而有大有小,那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法律咨询网来为您解释这项犯罪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 ? ? ? ? ?? 第五条第五款?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十条第二款?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有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司法解释。这项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的税务制度和安全制度,犯罪情节较为严重。您若是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或是想要了解的,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或是寻找专业的法律机构咨询。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罪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哪些走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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