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理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设在县辖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内的专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根据1981年11月司法部制定的《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其职责是:(1)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2)指导检查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民间纠纷,接受、处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2)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4)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5)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司法助理员须建立和遵循下列工作制度;(1)登记制度,按规定将纠纷和来信来访数字统计上报;(2)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学习业务,交流经验;(3)评比制度,树立标兵,表彰先进;(4)回访制度,检查效果,听取反映;(5)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基层政府领导汇报工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