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提起的诉讼。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是指国家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集团的购买力实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管理活动。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机关为各级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以及《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但没有涉及争议的解决事宜。在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中,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章处理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复议的诉讼,即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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