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在简易程序中担任辩护或代理 |
释义 | 律师接受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被告人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的行为。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律师经委托人同意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前将书面意见送交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在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后,辩护律师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并发表辩护意见;公诉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质证,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经审判员允许,可以互相进行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由自诉人首先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应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辩护;双方经审判员允许,可依次出示证据;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应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当面翻供,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辩护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以及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律师应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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