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瑞士联邦宪法 |
释义 | 1848年瑞士各邦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1874年5月29日全面修改后公布生效,成为瑞士现行宪法。实施一百多年先后经过20多次修改。全文分为前言及总则、联邦机关、联邦宪法的修改共3章123条,后附临时条款5条。主要内容: (1)瑞士是联邦共和政体国家。各邦在联邦宪法下为主权邦,有自己的宪法、议会、政府和邦旗;除外交、国家安全和防务、铁路、国家公路、邮电、货币、联邦税收等事务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外,其他事务由各邦自主管理。各邦应遵守联邦的全国性立法,联邦有权监督执行。(2) 联邦主席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联邦行政委员会主席担任,任期1年。联邦行政委员会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共有7名委员,须是具有人民院议员资格的公民,由联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联邦行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7名委员轮任(联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每届任期1年,不得连任;主席期满由副主席补任,另选1名副主席。联邦行政委员会保障联邦宪法、法律及各邦宪法的执行,向联邦议会提出法律草案,任命联邦行政官员,审查各邦之间及各邦与外国签订的条约,负责一般外交事务,维持国家独立与中立及国内安宁,负责联邦军队事务,掌管联邦财政,编制预算等。(3) 联邦议会行使立法权,采行人民院和联邦院两院制,任何一院议员不得兼任另一院议员或其他公职。人民院议员共200名,按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联邦院议员共46名,由各邦选举产生(每邦选出2名,自治邦每半邦选出1名),任期因邦而异,1至4年不等。联邦议会有权制定宪法规定属于联邦政府权力事项的法律、规章,加入国际条约或联盟,批准各邦之间及各邦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定,宣布大赦、特赦,统辖联邦陆军,审批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监督联邦行政与司法工作,修改联邦宪法,宣战与媾和等。(4)联邦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由30名联邦法官和15名助理法官组成;正副院长经联邦行政委员会提名、议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5)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出版、言论、结社、受教育、年满20岁公民的选举权和复决投票权等权利和自由受联邦保护。(6)联邦议会一院主张全面修改联邦宪法而另一院反对或有5万公民提议,应交全民复决;部分修改联邦宪法由议员或5万公民提出、联邦议会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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