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奴婢 |
释义 | (1)初为我国古代对罪人的男女家属没入官府为奴的称谓,后泛指丧失自由,被人奴役的男女。《说文》:“奴婢,皆古之罪人也。男入罪曰奴,女入罪曰婢。”奴婢制度盛行于我国整个古代社会的全部发展过程。商鞅在秦国变法,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收孥即没入官府为奴婢。奴婢名列贱籍,不是独立的主体,被任意买卖、赏赐和转让,其法律地位极其低下。历代法律都以严刑酷罚惩治奴婢的反抗。《晋书·刑法志》:“奴婢捍主,主得谒杀之。”《唐律疏议·名例》:“奴婢贱人,律比畜产”。“杀一家三人为不道,杀部曲,奴婢者非”。“奴婢贱隶,唯与被盗之家称人,自外诸条杀伤,不同良人。”法律还明确规定良贱同罪异罚。《唐律疏议·斗讼》:“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奴婢来源有三:一因有罪而被没官府为奴婢。汉律规定: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二因贫困而自卖为奴婢。《汉书·高帝纪》:“五年(202)诏曰:民以饥饿自卖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三因战争被掳掠的人口充作官私奴婢。《周书·武帝纪》:“诏曰:河南诸州之民,伪齐被掠为奴婢者,不问官私,并宜放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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