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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规定的下级官府呈报公文,源于唐的牒文。清初规定:凡直隶州知州行知府,府、州、县佐贰官行府、州、县等的文书,皆用牒呈。之后,《大清会典·礼部·仪制清吏司三》又明确规定:“凡官文书,上行下行平行,各别其制”。凡“府佐贰行知府、州县佐贰行州县,各用牒呈。知府行直隶州知州,用墨笔照会;直隶州知州行知府,用牒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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